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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日游产品须提供电子行程单

文章来源: 文章作者: 更新时间:2016-09-13 12:49:12 点击次数:

北京商报讯(记者 钱瑜 郑艺佳)昨日,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九次会议,二审《北京市旅游条例(草案修改稿)》。修改稿对北京非法一日游提出了一系列规范,并明确要求提供一日游产品的旅行社必须提供旅游电子行程单。

据了解,修改稿规定,经营一日游产品的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,通过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填报团队服务信息,并向旅游者、导游、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员提供旅游电子行程单。电子行程单内容主要包括提供服务的旅行社、导游、旅游客运经营者、客运车辆和驾驶人员的信息,景区及游览时间,就餐点和购物店的名称及具体停留时间等信息。

针对非法一日游问题,修改稿还明确了惩罚措施。据修改稿,未取得当日一日游电子行程单的旅行社,不得提供一日游服务。若有导游未按照旅游电子行程安排,擅自变更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,由旅游部门责令改正,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;而未取得一日游旅游电子行程单提供一日游服务的,则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,并暂扣或吊销导游证。

为进一步完善一日游项目,除却对旅行社的规范,修改稿还对一日游公交服务体系做出了指导。据了解,北京市将支持企业利用综合客运枢纽和客运场站,开设通往重点景区的一日游交通专线,并增加发车站点。

此外,修改稿还提出,北京包括故宫、天坛、颐和园等在内的六大世界文化遗产景区,将开始实施讲解员管理制度,只有经培训合格后取得由景区颁发讲解员证的人员,才能在此类景区从事旅游团队讲解服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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